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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更新时间:2018/9/12 18:43:44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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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的任职资格

a) 身份条件:关于董事的身份问题,实质是董事是否必须为公司的股东、以及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的问题。
  关于董事是否须为公司股东的问题,各国的规定大致可归纳为三种立法模式:一是不要求董事必须为公司股东;(如日本商法规定,公司不得在章程中规定,董事必须为股东)二是原则上不要求董事必须是公司股东,但允许公司章程对董事的股东身份作出限制;三是要求董事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持有资格股份,以作为其任职期间对公司的担保。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激励董事努力为公司服务,并以此作为董事违背义务的担保。从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看,为便利公司在股东之外选拨人材,一般都不再要求董事须持有资格股。我国公司法未对董事的股东身份作出规定,因此董事既可由股东担任,也可由非股东担任。
  对于法人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各国规定差异较大。有的国家规定董事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担任董事;有的国家规定,法人可以担任董事,但须指定1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其代理人。
b) 年龄条件:对年龄条件的下限,各国规定一致,即未成年人不能
担任董事。对董事年龄的上限,多数国家没有规定,也有的国家作了限制。我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c) 国籍条件:多数国家对董事的国籍没有限制,也有少数国家限制董事的国籍身份或居民身份。我国对董事的国籍没有作出限制。
d) 品行条件: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都规定,某些曾被追究刑事责任
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以及资信状况较差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董事。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包括监事、经理)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
(2)董事的人数: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人数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
(3)董事的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此若在章程中设定终身董事,则为法所不允。
  董事的解任:为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董事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受干扰,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原则上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但当董事工作不称职或有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时,原选任机关可以作出决议,罢免董事的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又未能连选连任,即应解任。董事在任期内亦可辞职。
(4)董事会的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董事长(Chairman)1人、副董事长(Vice-Chairman)1至2人和其他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Legal  Representative),即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只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这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过分集中于董事长一人身上易造成董事长的独断专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此外,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董事会会议
(1) 董事会会议的种类: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
种。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公司法未作限定,由公司章程确定。临时会议是不定期的,于必要时召开。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 召集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属行职责时,由其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
(3) 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 法定人数:董事会会议必须由法定最低人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没有限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公司章程确定。
(5)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受委托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表决权。
与股东会表决制不同,董事会以董事人数确定表决权票数,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制,即每一名董事拥有一票表决权。为了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公正性,董事会作出决议时,与该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参加表决,该利害关系董事也不得计入出席董事的表决权数。
董事会通过决议,须符合公司法和章程的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自定。
(6)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妥善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是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的依据,也是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是否承担责任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 董事的义务:指董事对公司所负的义务。董事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禁止获得非法利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 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 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
  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指董事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由于董事的竞业可能产生董事利用其地位与职权损害公司利益,以谋取私利,因而各国公司立法对董事的竞业行为大都有予以了禁止或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竞业行为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其他国家对董事竞业行为大都只规定的有条件的禁止。由于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进行的营业行为涉及到众多善意第三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各国立法普遍规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本身有效。董事应对其行为承担两方面责任:第一、董事从事竞业行为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即公司的归入权。第二、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于董事竞业行为所得的收入时,公司行使归入权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4) 董事与公司的交易: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并不都是对公司不利或不公平的,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公司立法规定了有条件的许可,而非绝对禁止。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5) 禁止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 违反法定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有私房一幢,因家庭经济紧张急需出售,但近期买主难寻,即决定将房屋卖给本公司,此销售行为是否可以进行?
A经董事会同意方可              B经股东会同意方可
C公司章程规定方可              D应绝对禁止
2、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1999年4月5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相同。2000年2月3日,农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现王某、刘某与陈某、李某合办农机厂一事,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经查,王某、刘某与陈某、李某合办农机厂期间所得收入合计25万元。
问:王某、刘某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对这一行为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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