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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法解读

更新时间:2018/10/4 16:07:4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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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商标管理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比如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因此前面已经叙述的内容中许多都是有关商标管理的。这一部分专就有关商标管理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分析。
1.撤销已注册商标
        在商标注册中,出现违法的现象、欺骗的手段、工作的失误,以及其他的一些原因,使某些不符合条件的商标取得了商标注册,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确已存在的事实。对于这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法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主要内容有:
        (1)违反商标法关于禁用条款、商标注册条件、立体商标注册限制性规定的,已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在商标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这是国家对商标实施管理中的一个与商标局平行设立的机构。因此对注册商标争议作如下规定:
        (1)除法定的撤销已注册商标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
        (2)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4)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再是终局裁定,因此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商标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依法行使这种权利,遵守商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商标专用权获得有效保护,也避免因为违背法定义务而使自己的权利丧失。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规定: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果自行改变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商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区别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变,就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商标使用中,已经注册的事项特别是有关注册商标主体的事项,直接涉及权利的确定和商标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变更,但不能自行改变。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转让已超出商标使用的范围,而且注册商标转让有法定的规则,不允许自行其是地进行。自行转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标专用权。
        (4)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标注册人放弃了权利,使商标失去了存在意义。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如果经过商标使用许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应视为商标使用。上面所指的连续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三年。长时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为避免被撤销,应当在连续三年期满之前予以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免于受到撤销的处理。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中,对商标使用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原则的贯彻和实行。
        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中,由于违法行为而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我国实行的是商标自愿注册制度,因此在实际使用的商标中就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前面已经叙述,而未注册商标并不因为没有注册就放任自流,仍然是需要进行管理的,因此商标法中对此做出了下列规定:
        (1)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冒充为注册商标,如果有冒充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即第十条,因为这项禁用条款是适用于所有商标的,是商标的基本标准。如果有违背的就必须加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法人、自然人等可以选择使用未注册商标,也就是对自己使用的商标可以不去注册,但是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干扰公共秩序,不能因为未加注册就可以不受约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
        (3)使用未注册商标,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罚款。这是因为未注册商标也有表明商品来源,并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同样要对消费者负责,不得欺骗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未作注册,就对商品质量不负责任,不顾信誉,欺骗消费者,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在商标管理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即印制的管理,由于与商标专用权保护关系密切,所以在后一部分内容中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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