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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主体

更新时间:2017/1/17 13:11:18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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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主体什么是知识产权主体[1]知识产权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甚至可以是国家。

知识产权主体的分类[2]
  根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定,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主体作出如下区分:

  (一)根据知识产权取得方式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主体分为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系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行政授权,在没有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智力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的人。

  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资格取得往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比如获得授权的专利发明人,核准注册的商标权所有人。即使诸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等不需要经过国家机关审查与批准即可取得的知识产权,其主体资格的原始取得也必须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开发活动中,创作行为或发明创造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取得知识产品创造者的身份。而在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中,国家机关授权活动(国家法律)是权利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

  2.知识产权的继受主体,系指因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者部分知识产权的人。

  在民法学理论上,继受取得区别于原始取得有两个标准:一是意志特征,即取得须根据物(或知识产品)的原所有人的意志方能发生。二是权利来源,即继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为根据并通过权利转移方式才能产生。继受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依赖前一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根据一般财产所有权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或其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从继受取得的角度来说,一方让渡了权利,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继受了权利的另一方,则成为新的财产所有权主体。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基于继受取得,同一知识产品之上拥有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普遍存在,大致分为三类:第一,某知识产权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由不同主体享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作者保留其著作人身权而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第二,某知识产权是不完全转让,继受主体只能在约定的财产权项上享有利益,使共同使用该知识产品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同时存在;第三,某知识产权的许可可以同时在不同地域范围进行,但是,若干被许可人只能在各自的有效区域内行使权利,即主体地位独立,权利互不相涉。例如,著作权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分别在数国许可其权利,这样就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权利主体。

  (二)根据主体国籍的不同,可以将知识产权的主体分为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所谓本国主体,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外国主体,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

  1.对待外国主体,国内立法常常采用互惠或对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处理,而不是无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知识产权保护。

  2.外国主体在本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往往设置有一定的限制或附加有一定条件。

  3.外国主体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有时也不同。

  (三)根据主体人数的不同,可以将知识产权的主体分为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
  单一主体,是由一人作为知识产权的主体。比如单独创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权作者,单独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等。共同主体,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构成知识产权主体。共同主体可能是基于合作、委托、履行职务或者共同申请而产生。单一主体和共同主体分类的意义在于,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和行使权利的形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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