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台湾商标申请明细说明电话:0755-82143181
注册台湾商标申请明细说明,注册台湾商标商标可以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但是,该等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注册台湾商标优先权
在与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
请人于首次申请日次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
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时提出声明,注册台湾商标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次日起三个月内,检送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主张优先权者,其申请注册日以优先权日为准。
申请商标权期间延展注册者,应于期间届满前六个月起至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其于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者,应加倍缴纳注册费。
前项核准延展之期间,自商标权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
注册台湾商标申请程序
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
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未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注册台湾商标代理
申请商标注册及其相关事务,得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之。但在台湾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
商标代理人应在国内有住所;其为专业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商标师为限。商标师之资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台湾商标保护期
商标自注册公告当日起,注册台湾商标由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期间为十年。商标权期间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专用期间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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