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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约本条约的签字和使用的文字〕
(一)本条约在用英文和法文写成的一种原本上签字,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总干事在同有关政府协商后制定德文、意大利文、日文、葡萄牙文、俄文、西班牙文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文字的正本。
(三)本条约在维也纳开放签字至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第四十五条商标注册 〔保存职能〕
(一)本条约的原本截止签字后交由总干事保存。
(二)总干事将由他签证的本条约的副本转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参加国政府两份。其他国家政府索取时,亦应送给。
(三)总干事向联合国秘书处办理本条约登记。
(四)总干事将由他签证的本条约修改本的副本送交各缔约国两份。其他国家索取时,亦应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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