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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拟禁止厂商广告宣传用“驰名商标”
来源商标注册部:云南信息报
原标题:商标法拟禁止厂商广告宣传用“驰名商标”字样
商标注册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审。二审稿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作出多项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厂家商家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同时规定,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额上限提至200万元。
这是商标注册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向会议介绍了主要修改情况。
继初次提交审议的商标注册法修正案草案将商标注册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后,二审稿将这一上限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此次修改商标法,拟明确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
草案还拟改变商标注册局原来认定驰名商标时“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做法,改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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