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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包含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更新时间:2016/11/7 15:42:03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869

注册商标86-755-82143181

注册商标包含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注册商标由公司称号构成或许包括公司称号,该称号与请求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区别,简单使有关大众对产品或许效劳来历发生误认的,因其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发生消沉、负面影响,应确定具有不良影响。可是,若请求商标所含的公司称号与请求人存在有相联系,且运用方法契合商业常规,通常不会使有关大众对产品或许效劳来历发生误认,亦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发生消沉、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不该确定请求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案情
2010年7月23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稻花香公司)在世界分类第33类酒(含酒精)、开胃酒、酒(利口酒)等产品上提出第8506275号“稻花香集团”商标(下称请求商标)的注册请求。
2011年4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依据中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则决议:驳回请求商标的注册请求,理由为请求商标所含安排称号与请求人名义不一致,易形成消费者对产品来历的误认。

  稻花香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并提交了湖北稻花香集团公司集团挂号证等依据。在前述挂号证上载明:公司集团称号为“湖北稻花香集团”,母公司称号是“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5日,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被诉决议,确定:请求商标由中文“稻花香集团”构成,请求商标“稻花香集团”为一公司集团的称号简称,与稻花香公司的公司称号显着不一样,消费者在商场中选购请求商标指定运用的产品时,无法清晰区分出该商标指定运用的产品实际上是源于湖北稻花香集团仍是稻花香公司,简单形成消费者对产品来历的误认,然后发生不良影响,请求商标已构成中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则之景象。据此,商标评定委员会决议对请求商标予以驳回。
  在二审过程中,稻花香公司弥补提交了湖北稻花香集团赞同稻花香公司请求注册“稻花香集团”商标的书面证明。
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即便湖北稻花香集团系稻花香公司的子公司,但二者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不一样主体,请求商标与稻花香公司依旧具有实质性不一样,请求注册商标仍会形成有关大众的混杂,归于中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则的“其他不良影响”,遂判定保持了被诉决议。

  稻花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为:稻花香公司将文字“稻花香集团”请求注册商标契合商业常规和通行做法,不会使有关大众对产品来历发生误认,亦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发生消沉、负面影响,遂判定吊销一审判定及被诉决议,由商标评定委员会从头作出决议。
剖析
  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当请求商标中包括公司称号时,其是不是会对中国的商场经济秩序形成消沉、负面影响,是不是具有不良影响。
  依据中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象征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其中所规则的“其他不良影响”,通常系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许其他构成要素对中国政治、经济、文明等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发生的消沉的、负面的影响。商标由公司称号构成或许包括公司称号,该称号与请求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区别,简单使有关大众对产品或许效劳来历发生误认的,因其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发生消沉、负面影响,应被确定具有不良影响。可是,在商标所含公司称号与请求人存在有相联系且运用方法契合商业常规的情况下,通常不会使有关大众对产品或许效劳来历发生误认,亦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发生消沉、负面影响,故不该归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景象。
  参照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拟定的《公司集团挂号办理暂行规则》(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三条的规则,公司集团是指以本钱为首要联合枢纽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规章为一起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或组织一起组成的具有必定规划的公司法人联合体。公司集团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上述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公司集团的母公司可以在公司称号中运用“集团”或许“(集团)”字样。
  该案中,请求商标为“稻花香集团”文字商标,尽管稻花香公司的公司称号并非“稻花香集团”,可是依据其所提交的公司集团挂号证,可以证明稻花香公司系湖北稻花香集团的母公司。并且依据稻花香公司在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亦能证明其提出“稻花香集团”商标的注册请求,现已得到了湖北稻花香集团的承认。因而,稻花香公司作为湖北稻花香集团的母公司,且经该集团允许的情况下,将文字“稻花香集团”请求注册为商标契合商业常规和通行做法,不会使有关大众对产品来历发生误认,亦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发生消沉、负面影响。因为公司集团自身并不具有公司法人资格,仅为公司法人的联合体,由此一审法院关于“即便湖北稻花香集团系稻花香公司的子公司,但二者为法律上彼此独立的不一样主体,请求商标与稻花香公司仍具有实质性不一样,请求商标的请求注册商标仍会形成有关大众的混杂”的确定亦存在过错。由此,该案请求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具有“不良影响”的景象。
根据上述剖析,二审法院撑持了稻花香公司的上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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