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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非本地学生实习工作申请

更新时间:2016/12/30 18:47:58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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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从事实习工作、校园兼职工作和暑期工作前,我是否需要递交申请?

答:非本地学生在从事实习工作、校园兼职工作或暑期工作前,必须事先取得入境处处长的许可。

获批准来港就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合资格学生,将个别获发「不反对通知书」。他们无须就从事校园兼职工作和暑期工作另行申请,而院校须书面通知入境处有关学生是否有需要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从事校园兼职工作和暑期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会于该学生的逗留期限内及仍然在指定院校就读指定课程期间有效。但是,从事实习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有效期通常为一个学年,而该学生须在同一院校修读同一课程。如有需要,学生可在以后的学年经所属院校向入境处再次提交新的「不反对通知书」申请。

至于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如欲申请从事强制性及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须在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上课之后,经院校向本处递交申请表SF/IM/2258。成功申请者将会经院校获发「不反对通知书」,详列该学生的获批条件,包括实习工作的期限、公司名称及实习职位。


问:给予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从事实习工作的「不反对通知书」有效期为一个学年,我是否需要每年提出申请?

答:如你需要于其后之学年继续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你必须经院校重新申请「不反对通知书」,惟你的实习工作仍须乎合有关条件,即(i)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ii)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


问:我可否在完成课程后从事实习工作?

答:不可以。在放宽措施下,非本地学生在正式注册为院校的学生并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上课之前,或已修足毕业所需的科目╱学分后(例如刚修毕最后一年课程),不可进行实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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