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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2014年3月17日开始进一步放宽对非本地学生就业限制的措施是甚么?
答:根据《入境规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第二条,以学生身份来港的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非本地学生从事实习工作和兼职工作的限制由2014年3月17日起进一步放宽。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
以上所述的实习工作,在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工作地点、工作时数和雇主方面,均不设限制。
至于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两个学年,亦可申请从事有关的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实习工作必须为强制性及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及实习工作为期最长六个月。
此外,修读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
在有关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每星期不超过20小时;及在暑假期间接受聘用,工作时数和地点没有限制。
问: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如符合资格从事实习工作,其累计的实习工作期应如何计算?
答:六个月的期限是以一星期为计算单位,而不论该星期的实际实习工作日数,累计不能超过26个星期。累计26个星期的期限并不需为连续的时间。
问: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能否从事实习工作,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及在暑假期间接受聘用?
答: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可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但须符合所列的条件。
问:交换生能否从事实习工作、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及在暑假期间接受聘用?
答: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交换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不能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或在暑假期间接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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