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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企业法

更新时间:2017/1/18 10:04:29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002

外资公司注册企业法86-755-82143181

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外资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
外资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外资企业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这也是外资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属于外国企业的分公司,它们与其母公司共同核算,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4.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一般有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阶段。但在申请之前,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设立外资企业的具体步骤是: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的能源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等。
3.审批机关(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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