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86-755-82143181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如下: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这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这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设立合作企业的基本程序是: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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