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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下月起“下岗”
来源于商标注册部转载:武汉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彭为红 樊果 谢梅芳 实习生张珊珊 记者马辉)昨天,省工商局正式给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答复:今年5月1日后,再进入流通领域的大桥牌调味品等,不能再出现“驰名商标”字样。
根据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字样不准用于商品及容器上。今年3月以来,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和劲牌有限公司等企业,陆续向工商部门反映:由于5月1日起实行新《商标法》,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被要求下架、退货,严重影响企业的销售。
昨天,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的指示明确答复,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在5月1日前必须停止。为妥善处理企业的库存和销售问题,5月1日起,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已经出厂,即视为已经进入流通领域,这部分商品可以销完为止。5月1日这天,还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不能再出现“驰名商标”字样。若违反,将由厂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处,外地的工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将移送到厂家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省工商局商标处负责人介绍,截至2013年底,湖北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01件(武汉市5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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