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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间债务人是否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这一规定表明,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权利,对此管理人有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义务。
破产中请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管理人可以继续行使这一职务。但如果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更有利于其尽早走出经营困境,提高重整成功可能性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债务人不提出申请的,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仍由管理人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即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便开始履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职责。如果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获得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已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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