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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公布商标侵权五大案例

更新时间:2017/1/10 9:46:42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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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公布商标侵权五大案例

城市晚报讯 昨日,在吉林商标品牌节启动仪式上,吉林省工商局正式对外发布吉林省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将一个个侵权案件活生生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案例一/

“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7月13日,长春市工商局检查发现,某公司未经授权,自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销售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商标近似标识的维生素营养液和维生素饮品,非法经营额为5.09万元。

案例评析: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近期,长春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生素营养液77罐和102瓶、营养素饮品275瓶,罚款6万元。

/案例二/

侵犯“瑞稻香”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2年4月10日,吉林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实, 2011年12月,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吉林市吉兴粮业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外包装袋突出使用“瑞稻香”商标。至案发时,共加工大米60吨,非法经营额5万元。

案例评析:按照介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12年12月,吉林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案例三/

侵犯 “老人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12月4日,通化市工商局东昌分局对个体工商户杨某的服饰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广州老人头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带有“老人头”字样的皮包、皮鞋等,并在对外宣传时称其产品为老人头公司生产,非法经营额5万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近期,通化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的商标标识275件、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侵犯“大明眼镜”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1年5月12日,延边州工商局根据举报,对个体工商户朱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眼镜店店面招牌、橱窗、店门、商品展示柜等处突出使用“大明眼镜”文字,与注册人在“眼镜行”服务上注册的“大明”和“大明眼镜”商标构成近似。

案例评析:工商执法大人员介绍说,朱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近期,延边州工商局依据《商标注册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侵犯“嫩江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2年10月10日,吉林省工商局根据镇赉县嫩江湾米业有限公司投诉,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10月28日起生产加工带有“嫩江湾”字样与投诉人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袋装大米。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加工涉嫌侵权袋装大米1200袋,共计3万公斤,非法经营额12万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13年1月,吉林省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大米1200袋,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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