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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约国际注册的期限和续展〕

更新时间:2017/1/6 9:53:51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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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约国际注册的期限和续展〕
(一)任一国际商标注册的第一个有效期为从国际注册日起十年。

(二)(1)任一国际注册可由其所有人申请,对任一指定国每隔十年续展一次。
(2)续展使第十一条规定的效力,在每一指定国在重新开始的期限内继续保持。
(3)每一次续展从第一期国际注册,或上一次续展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

(三)(1)续展应依照施行细则的规定,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并缴纳费用。提交申请和缴纳费用不能早于下期开始日前六个月,或迟于下期开始日后六个月。如申请或费用是在下期开始日以后收到,应依照施行细则的规定,在下期开始日后满六个月以前缴纳附加费(“续展附加费”)。
(2)国际局应将续展作出登记,并依照施行细则的规定,通知每一个指定国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费用〕
(一)(1)国际局依照本条约或施行细则,有权就每一件国际申请、后续指定登记申请、续展申请及其他应缴费的工作和服务取得费用。
(2)施行细则规定第(1)项所指的费用金额。
(二)每一缔约国有权就同它有关的每一项指定和续展取得费用(“国家费用”)。国家费用可以是“个别的”或“标准的”,由缔约国按施行细则的规定选择,对同该国有关的所有指定和续展都适用。
(三)(1)在第(2)项至第(6)项的限制条件下,适用于任一国家的个别国家费用金额由该国决定。
(2)个别国家费用金额应由缔约国国家主管机关,按施行细则规定的货币和期限通知国际局。它们在施行细则规定的限期内都适用。
(3)个别国家费用金额只能按照所列适用于该国的商品、服务所属的国际分类类别,并按照该商标是不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有所不同。
(4)个别国家费用属于所应付予的指定国,并应按施行细则的规定交给它的国家主管机关。
(5)缔约国有权就每一项同它有关的指定取得的个别国家费用(“个别国家指定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国对商标注册国家注册申请所规定的关于申请、分类、审查、商标注册和公告等费用的总金额。
(6)缔约国有权就每一项同它有关的续展取得的个别国家费用(“个别国家续展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国对商标国家注册续展所规定的续展费用的金额。但如后者的有关期限比十年长或短,上述限制应根据情况按比例减少或增加。

(四)(1)标准国家指定费用和标准国家续展费用的金额在施行细则中规定。
(2)标准国家费用属于选择了标准国家费用的国家。国际局所取的某一历年的此类费用的总金额,应按同此类费用对之适用的那些缔约国有关的指定和续展数目的比例,在下一年中分配和转交给那些国家的国家主管机关,但每一个国家主管机关的最后数目,应根据其本国法规定的审核范围,先以一个系数乘之。

(五)施行细则进一步规定费用的细节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全部或部分退还某些费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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