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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后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精神不健全之股东或由对疯痫人有管辖权之法庭对其人颁发命令者,得由其管理人或由法庭委任之人参加表决,不论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者,而各该管理人或法庭专委之人,得委托代表出席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同人除对于应交公司所有款项悉已清付者外,无出席总会议参加表决之权。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投票表决,得亲自或委托代表行之。
第二十四条 委派出席代表书据,须由主委人或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人签署之,主委人如为法团,则盖戳图章或由职员或正式授权人签署之。受托代表人不必限于该公司之股东同人。
第二十五条 委派出席代表之书据暨签署之授权书或公证律师之签证誉本等,拟由书内列名之人代行参加表决,此种书据,须于举行会议或续会前四十八小时以外,送至公司注册事务所,否则无效。
第二十六条 委派出席代表书据,得依下列表式或经董事批准之其他表式为之--兹特委托某某为代表,出席公司于某年月日举行之(平常或非常)总会议,参加表决。某某有限公司股东同人某某签押,某年月日。
第二十七条 前项委托代表书据,应视为授权要求或参加要求投票表决者。
法团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而为法团者,得由法团之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以决议案授权适宜之人为出席该公司会议代表,受权人有权代表该法团行使该法团可以行使之相同权力,一若该法团系为该公司之个人股东者。
董事
第二十九条 董事名额与第一届董事姓名,须由组织大纲列名之多数附股人以书面决定之。
第三十条 董事酬金,须由公司总会议随时决定之。
董事之权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事务须由董事会管理之,董事会对于公司之组织及登记所生费用,得支付之,对于非经条例或本章程所规定而由总会议指定必要由公司行使之一切权力,得行使之,但须遵照本章程,条例与规则之规定暨公司举行总会议时所定章程而与上述规则或条例各规定无抵触者办理,然公司于举行总会议时所定章程,对于董事会以前之任何行为,不得视为无效,盖此种章程如未订立,则其行为应生效力者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于下列事项,须以簿册纪录之--(甲)董事会委任一切职员事项。(乙)出席董事会及董事会分组委员会会议之董事姓名。(丙)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分组委员会议之决议案及会议程序。凡出席董事会或董事会分组委员会会议之董事,须在出席会议题名册内签字。
印鉴
第三十三条 除由董事会议决授权,并有董事一人,司理或董事会所委专责办理之人在场知见外,不得盖戳公司图章于任何书据之上,而该董事,司理或上述负责之人,须在盖章书据之上签押。
董事丧失资格
第三十四条 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去职--(甲)未经公司总会议许可,在本公司担任其他有利益之职务者。(乙)破产者。(丙)依条例第二0八或二0六条规定下令禁止充任董事者。(丁)凡属疯痫或神经不健全者。(戊)以书面通知公司辞职者。(己)对于公司签订之合约直接或间接沾受其利益暨不依条例第一四七条之规定宣布其所得利益之性质者。董事对于其本人沾受利益之合约或所生情事不得参加表决,如果参加,其所为表决,亦不得计算在内。
董事之轮任[3
第三十五条 全体董事须于公司举行第一次平常总会议时退休,至嗣后每年举行平常总会议时,当任董事须有三分之一退休,如其名额并非三人或非以三数相乘者,则以近于三分一之数为准。
第三十六条 每年退职之董事,以自上次选举时任职最久者尽先退休,但彼等系于同日被选为董事者(除由彼等别有商定外)应以押签方法决定之。
第三十七条 退职董事连选得连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举行总会议而有董事依上述手续退休者,得选举一人补充之,未有举补时,该退休董事即视为连任,但当日会议,议决不另举补者不在此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举行总会议时,得随时增减董事名额,并得决定董事增减名额之轮任去职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会遇有临时缺额,得由董事举补之,但被举董事,须随原任董事退职之期日退休。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无论何时及随时均有权另委一人为董事,该董事须于下次举行平常总会议时退休,但在举行该会议时,连选得连任为增加名额之董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得以非常决议案撤退任期未满董事,并得以平常决议案另委他人补充之,该被委董事须随原任董事退职期日退休。
董事会会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得酌量召开会议,以处理事务,延会,甚或调节该会一切会议。议席上发生争议问题时,须以多数表决之,可决与否决两数相等时,主席有多投一表决票权。董事兼司理徇据董事之要求,得随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开会处理事务之必要法定人数,得由董事会订定之,董事名额逾三人时以有三人出席为法定人数不足三人时,以有二人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虽有缺额,所余留任董事仍得执行职务,但名额减少至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之必要法定人数时,留任董事得召集所余董事会议增选董事至原定名额,或召开公司总会议,此外,不得执行其他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得选举董事会议主席,并议定其任期,凡未有选举主席或在原定开会时刻之后五分钟内主席不到场,则出席董事得就出席董事中选举一人任该会议之主席。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得在董事中推定若干人组织分组委员会,酌量将董事赋有职权付托该分组委员会执行之,上述分组委员会行使职权,须遵守董事会规定章程办理。
第四十八条 分组委员会会议,得选任主席一人,凡未有举定主席或在原定开会时刻之后五分钟内主席不到场,则出席委员得就出席委员中选举一人任该会议之主席。
第四十九条 分组委员会得酌量举行会议及延会,如席上发生争议问题,须以出席委员多数表决之,可决与否决两数相等时,主席有多投一表决票之权。
第五十条 董事会或董事分组委员会或代行董事职权之人,举行会议执行一切事务,后来虽发觉出席董事或代行董事职权之人之任命有欠缺或不合资格等事,然其在会议所有行为仍属有效,一若各该人等系依法委任及适合董事资格者。
账目计算书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下列各项,须设置正当簿记,以资记账--本公司一切出纳款项及其收支事项。本公司一切货物之买卖。本公司之资产与负债。
第五十二条 前项簿记须存放本公司注册事务所,或董事会视为适宜之其他地方,并须公开备各董事之随时查阅。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须随时决定时日,地点,条件,规则及程度,以便将本公司计算书,簿记或任何一部,公开备董事以外之股东同人省览,任何股东(董事除外)均无查阅本公司计算书簿记之权,但依法律或由董事会或本公司总会议通过授权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须随时遵照条例第一二二条之规定,造具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对照表及该条所称之报告书,送呈本公司总会议审查。
第五十五条 送呈本公司总会议审查之资产负债对照表(包括依法律规定必要附呈之文件在内),连同审计员报告书誉本各一份,须于本公司会议前至少七日以外,送发与有权收受本公司总会议通知书之人。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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