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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的风险

更新时间:2018/9/15 16:45:4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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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的风险
案例:
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于1993年8月申请注册“康王”商标,注册号为738354,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2003年9月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云南滇虹公司。
2002年10月,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康王”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康王”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12月作出决定对“康王”商标予以撤销。
云南滇虹公司不服,于2004年1月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撤销商标局的决定,对“康王”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康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6年12月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
云南滇虹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康王”商标在涉案的三年期限内有使用行为,其注册应予撤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复审商标作出重审,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类化妆品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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