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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18/11/20 11:01:3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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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如果回购价大于售价,作为融资费用,分期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0000
财务费用  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300000

二、售后回购的税务检查
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检查,应注意检查企业对此业务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已作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并据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进而发现企业在检查年度有无售后回购业务,或通过检查企业账簿,看企业是否设置有“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并且是否有实际经济业务发生。
二、通过检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将“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逐笔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数量减少的记录,而在“主营业务”明细账中未作记录,则再找出反映该业务的会计凭证,进行证证核对,看是否存在有售后回购业务的情况,或实际上是否有售后回购业务,而会计凭证上却作其他业务处理,造成证证不符的情形。
例如:某市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10月份第11号记账凭证记录的是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34000贷:库存商品17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产品出库单(注明产品成本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万元)、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一份。经税务稽查人员检查,认为证证相符,但检查该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售价20万元未填入“销售收入”栏中;成本17万元,未填入“销售成本”栏中。由此可以判断,该企业少计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3万元。调整账务如下:
对企业会计的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而逃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9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贷:银行存款9900。
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应缴税金一倍的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9900贷:银行存款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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