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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理论综述

更新时间:2018/9/14 15:05:39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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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理论综述
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很早就已存在,但是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综观国内外有关文献,可以发现人们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经非常广泛,本文试图把它们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

一、 公司治理的内涵与利益导向

1, 公司治理的内涵

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1976)认为公司治理应致力于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的焦点在于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 1983)进一步提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其中心问题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施莱佛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如何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课题是要保证资本供给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上述学者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偏重于所有者(一般情况下即为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信奉“股东治理模式”。

?科克伦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认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的问题。布莱尔(1995)认为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拥有公司,如何控制公司,风险和收益如何在公司的一系列组成人员,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用户、供应商以及公司所有的社区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以上学者对公司治理的阐述把利益相关者放在与股东相同的位置上,因而他们提倡“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2,利益导向

(一)股东治理模式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股东治理模式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其假设条件是:在典型的公司中股东得到“剩余回报(residual return)”并承受“剩余风险(residual risk),从而实现股东回报最大化就实现了社会财富最大化。但是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上存在着两种观点(布莱尔,1995):

第一种观点:金融模式(finance model)

认为公司由股东所有并进而认为公司应按股东的利益来管理,试图促使经理人员对股东利益更负有责任(尤其是在伯利与米恩斯企业中)。金融模式的主张者相信,通过政策激励和采取最大化短期股票价格的行为是为股东利益服务的最佳形式,因为他们相信,今天的股票价格是反映公司未来利润和增长的最佳市场评估。其理论基础是“有效市场理论”。因此,他们主张为公司控制提供一个不受限制的市场,并主张增大股东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市场短视

市场短视派认为金融市场的压力使公司经理只关注短期利益,这样会对公司的长期管理产生一种经营决策上的偏导,从而降低公司长期资产的价值。罗伯特?哈耶斯和威廉姆?爱伯纳思(Robert Hayes and William Abernathy,1980)指出美国公司正在遭受“竞争性短视”(Competitive myopia)的损害,包括驱使经理过于沉重地倾注在以短期资本测量作为经理业绩评估准则的投资回报上。

当金融模式主张者希望增加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影响时,市场短视派则希望公司治理可以在股东压力下,特别是在短期股票价格业绩中保护经理,或替代性地通过阻止交易和鼓励长期持有股票来试图实现股东的利益。但两者都认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可导致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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