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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应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一并申请国际阶段补贴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 复印件(验原件);
2、通过其他途径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费用凭证。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类(含港、澳、台地区):
1、发明专利资助应在取得专利证书1年内提出(授权公告日为准),实用新型资助应在取得专利证书1年内提出(授权公告日为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受理申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年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四、书面评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作为责任人提出是否给予资助的审核意见并签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2、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3、申报资料、数据不真实,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4、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5、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或报送数据不真实的。
六、社会公示。书面评审建议立项资助的,经区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七、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财政部门印发联席会议纪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下达通知,并书面通知区财政部门拨款。
八、 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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