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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缩略语
(一)“商标主管机关”指由一缔约方指定负责商标注册的机构;
(二)“注册”指由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的商标注册;
(三)“申请”指要求商标注册的申请;
(四)凡提及“人”应理解为指自然人和法人;
(五)“注册持有人”指商标注册簿上列为注册持有者的人;
(六)“商标注册簿”指由商标主管机关保管的整套资料,其中包括所有注册的内容和关于注册的全部录入资料,不论这样的资料用何种载体存储;
(七)“巴黎公约”指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签署后经修改和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八)“尼斯分类”指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署后经修改和修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九)“缔约方”指加入本条约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十)凡提及“批准书”均应理解为包括接受书和同意书;
(十一)“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十二)“总干事”指本组织的总干事;
(十三)“实施细则”指第十七条所指本条约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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