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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转移时间。

更新时间:2018/10/4 16:22:35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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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转移时间。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核准转让证明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后才发放给受让人。法律对注册申请的转让生效时间、移转的生效时间均未做出明确规定。
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的案件审查
转让申请的案件审查,是指对转让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直接受理和代理组织代理。

按照收文方式不同,转让申请可以分为直接受理和经代理组织代理两种

直接受理的,由申请人直接在受理大厅将申请书件交付申请处受理人员,经受理人员审查案件合格的,予以收文。申请人在受理大厅直接办理缴纳商标规费手续。

经代理组织代理的,由代理组织将申请案件直接交付或邮寄给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收文科,经其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受理之后,由综合处财务办理规费扣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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