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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财产与查收帐簿及纪录介绍香港公司注销法院颁下清盘令后,若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临时清盘人,该宗清盘案便由一名破产管理主任负责办理。
公司注销登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会前往该公司,登记其资产并连同有关帐簿与文件一起查收,尤其是雇员的工资纪录。
在进行该项工作时,该公司的董事应与破产管理署的人员同行,以便随时提供数据及加以协助。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亦可能要求该公司的雇员从旁协助。
此外,破产管理署的人员会向有关公司的董事进行初步讯问,各董事必须回答讯问时所提出的一切问题。
有关公司的董事或负责人并须在指定期限内将一份准确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即截至临时清盘人委任日期止,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递交破产管理署署长查阅。
破产管理署收到该说明书后,已登记债权的债权人可向该署申请副本一份,惟须缴交规定的费用。无力偿债公司的董事或人员如未能递交或延迟递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该等董事或人员将会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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