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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报告)规例简介

更新时间:2019/7/9 9:02:58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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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报告)规例简介介绍《公司条例》(第32章) (下称「第32章」)
第129D条规定,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的资产负债表须随附董事报告, 并须经董事局批准。第129D(3)条订明董事报告须述明的事项,包括公司的主要活动、与已发行股份有关的事宜、管理合约、涉及董事的利害关系或利益的安排和其它合约、捐款,以及对了解公司事务具关键性的其它事项。

2. 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第388及391条分别重述一般拟备和批准董事报告的规定。新条例的多项条文(包括第390条、第470条、第543条及关于加入业务审视的附表5)订明关于董事报告内容的规定。具体而言,第388条规定董事报告须载有并符合根据第452(3)条订立的规例所订明的资料及其它规定。
附属法例

《香港公司(董事报告)规例》(下称「本规例」)

主要修改

3. 本规例重订第32章第129D(3)条所订有关董事报告内容的若干规定,并作出修订。为提升企业管治水平和加强透明度,本规例亦扩大董事报告的披露范围,规定其内容须包括:
(a) 公司所订立的股票挂钩协议的资料(第6条)1;
1 公司注册处会发出对外通告,为公司提供指引,以遵从本规例第6及8条的披露新规定。

香港公司附属法例
《公司(董事报告)规例》(下称「本规例」)

主要修改
3. 本规例重订第32章第129D(3)条所订有关董事报告内容的若干规定,并作出修订。为提升企业管治水平和加强透明度,本规例亦扩大董事报告的披露范围,规定其内容须包括:
(a) 公司所订立的股票挂钩协议的资料(第6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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