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
a.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专上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英基学校协会学校及直接资助学校除外)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b.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或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研究院修课课程注1;
c.修读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交换生课程或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或
d.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全日制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设立;
2.申请人为:
a.年龄5岁8个月至11岁,申请入读小学;或
b.年龄2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3.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以及
4.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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