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政策电话:021-68877368
上海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政策指对满足条件的上海企业按照法定流程申请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政策。
一、上海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政策
2014年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简称“9号令”),并于2014年5月8日起生效实施。该办法共计34条,对于原有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办法》(简称“21号令”)做出了较大改动,简化了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行政审批,至此,我国在上海自贸区外采取“传统核准制”与自贸区内采取“备案制”的制度差异得到了统一。
早在2013年,国务院《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抓紧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承袭这一精神,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明确提出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该目录共取消、下放和转移49项核准权限。在境外投资领域,体现为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在此背景下,“9号令”的出台就显得顺理成章。
二、上海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有效期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上海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注意事项
(一)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中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中方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二)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三)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证书》丢失,企业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我委申请补办。我委在审核境外企业经营情况,并要求企业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后办理补办手续。
(四)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最终目的地,由原备案或核准的部门为每个最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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