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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商标原则

更新时间:2017/5/5 8:54:55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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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美国商标原则是企业按照美国联邦政府专利商标局颁布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按要求注册美国商标,并遵循美国商标的注册原则。

一、注册美国商标原则
1、“先用先得”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一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2、时效性原则,指美国商标的使用是有时间限制的,《美国商标法》规定:美国商标注册证之有效期间为十年。但,依据本法之规定所为标章之注册,注册人应在注册后第六年届满前一年内向专利商标局提出宣誓书,陈明于商业上使用该标章于指定之商品或服务之事实并附送其标章之现使用样张或复制品,或表明其未使用系基于得不使用之特别理由,且未使用并无抛弃之意思,否则,于第六年届满时,局长应予以撤销。要求宣誓书之通知,应附加在各注册证。
3、地域性原则,指美国商标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

二、注册美国商标样式要求
商标样式必须绘画在不反光的白纸上,其长与宽均不得超过5cm X 9cm/份。黑白需6份商标图样(如非图案只需三份),如注册商标不是英文,则附上一份英文译本说明。申请基于商标的实际在先使用,则每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需提交三份样本,显示该商标在该商品或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三份样本可以桢,也可以是该商标的三种不同使用的示例。

三、注册美国商标转让要求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商标转让时,受让人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注册美国商标注册要求
根据美国1946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商标法》第2条,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联邦专利和商标局有权拒绝注册申请。
1.商标含有诽谤和贬抑意义;
2.商标是与美国政府机构的标帜相仿;
3.未经一个健在的个人或死者遗嘱的同意;
4.仿似曾获得注册而并未放弃的美国联邦注册商标;
5.不法的标志应用在商标的货品或服务行业,或只是个人性别, 而不是独特产品、货品或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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