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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

更新时间:2018/9/24 9:43:36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615

利得税电话:0755-82143181

香港公司利得税是香港的主要税种之一,现就其做简单介绍:

利得税课税范围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香港公司应评税利润

应评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依照《税务条例》第IV部的规定所计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或蒙受的亏损)〔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或所蒙受的亏损)除外。〕

评税基期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1、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

2、如年结并非于3月31日截结,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

3、如帐目以农历结算,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4、如开始或停止业务,或更改结帐日期,则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8C条、18D条或18E条规定的特别期间;

5、如属新开业务,倘有关期间的帐目尚未制备,则可依照该期间帐目的分摊利润来计算出应评税利润;

6、如属停止业务/转让业务,则在下述情况下会采用特别规则来处理:
    - 若业务并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
    - 若业务在1974年4月1日以前开业而在1979年4月1日或以后停业。

豁免得利税

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项目的款项:
1、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2、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
3、储税券利息;
4、从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
5、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

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项目的款项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1、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1998年6月22日或之后所累算的),但不包括财务机构所收取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
2、由2009/10课税年度起,人民币国债的利息和利润。

课税扣除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详情可参阅《税务条例》第16条。

在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总公司将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帐,则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开支

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1、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
2、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3、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可得回的款项;
4、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5、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6、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开支

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5年作等额扣除。
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以及购置电脑硬件及软件开支
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购置环保设施开支

1、购买环保机器:由2008/09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2、购买环保装置:由2008/09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年度起计连续五年内,每年获扣除该笔开支的20%。

3、购买环保车辆:由2010/11课税年度起,这类开支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

折旧免税额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初期免税额:建造成本的20%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3、机械及工业装置
初期免税额:资产成本的60%
每年免税额:按资产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10%,20%,及30%。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结余免税额」。
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结余课税」。

对亏损的处理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行业于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用以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计算其盈亏在抵销其他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蒙受任何营业亏损,可在入息总额内扣除营业亏损。

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于2008/0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法团: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 :15%

2、特惠税率
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或利息收入,以及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其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而应评税利润须待有关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有关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待税务局其后评定有关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并作出评税时,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抵销所评定的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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