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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权权利审查

更新时间:2018/10/4 16:23:19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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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权权利审查

注册商标申请转让,该注册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

注册商标未被注销、被撤销;

注册商标未被人民法院查封;

注册商标未在商标局办理过质押登记。

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申请转让,需要审查该申请的申请流程是否已经结束,如果全部驳回的决定已经生效,或裁定不予注册的异议裁定已经生效,则不必核准转让。

3、商标相同近似性的审查。

注册商标转让,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这些被引证要求一并转让的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与申请转让的商标同属一个主体所有未同办理转让申请,或虽同时办理了转让申请,但与审查的转让商标不是同一受让人;特别是当受让人为共有人时,需要仔细审查受让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其商标标志与申请转让的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其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转让的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

对于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的注册申请,不需要引证要求其一并转让;在申请流程中的商标转让,在其注册申请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前,以不审查是否有相同近似商标需一并转让;如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应证其相同近似商标要求一并转让,审查准则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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