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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后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在其合同规定和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营企业的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购买物资。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2.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合营企业可以设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算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单及其协议文件);(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合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享有自主权,同时也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集体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由合营企业同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退;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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