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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申请烧味及卤味店牌照

更新时间:2017/1/26 9:47:15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845

烧味及卤味店牌照86-755-82143181 

 
本公司会安排专人协助有意在烧味及卤味行业发展的客户申请牌照,以减少时间成本及投资成本。

根据香港法例的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本港的樓宇内经营烧味及卤味店,必须在开业前向发牌当局申領烧味及卤味店牌照。至于在菜馆樓宇内售卖烧味卤味的菜馆持牌人,则只须取得发牌当局批准,在其牌照上附加准予售卖这些食品项目的批注。

烧味及卤味店只限零售由領牌食品制造厂供应的烧味卤味。倘申请人有意在其樓宇内配制烧味卤味,则须另行申領食品制造厂牌照。

如樓宇面积足够(例如街角店铺),而欲同时申領新鲜糧食店(售卖鲜肉/冷藏肉)牌照及烧味及卤味店牌照,以分别经营这兩项业务,则烧味及卤味店须以高至樓顶的砖墙与樓宇其余部分分隔,并设有面向街道的独立出入口。

有关申请须载示下列资料:

( a ) 申領牌照的類别;

( b ) 申領牌照樓宇的详细地址,包括街名、樓宇门牌号數、樓宇所在大厦 的名称及店铺号數等,以免邮递失误;

( c ) 申请人的姓名、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倘以公司名义申領牌照,则须 填报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执行董事及获授权人的姓名和住址; 及

( d ) 店铺内会否装设通风系统; 如拟装设通风系统,则须注明有关系统的 類型及能量。

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署。牌照可以个人或公司名义持有。 申请人在收到发牌当局发出的发牌条件通知书前,不应进行任何装修工程; 在領得牌照前,亦不得开业,否则会遭检控。

由 2006 年4 月18 日,申请烧味及卤味店牌照的樓宇须符合政府租契 的 条 件 及 法 定 图 则 的 规 限 。 申 请 人 可 參阅「申请食物业牌照申请人/ 持 牌 人 的 发 牌 和 转 让 程 序 指 南 : (i) 核证食物业处所没有违例建筑工程 (违建工程),(ii) 食物业处所必须符合政府租契的条件及 (iii) 食物业处所必须 符合法定图则的规限」,以便了解详细资料。

拟备建议及修订设计图则 拟备设计图则前,申请人须把店铺面积划分,界定烧味卤味柜、柜枱、顾客 站立地方、洗手盆和洗涤盆的不同位置。 建议设计图则须显示下列资料:

(a) 烧味卤味柜与柜枱的位置;

(b) 顾客站立的地方;

(c) 洗手盆、洗涤盆及排水装置;

(d) 所有大型及固定家具和设备的位置,包括电冰箱、固定碗碟柜、衣柜等;

(e) 垃圾存放及处理设施;

(f) 所有窗口、空气调节系统(如拟装设)、抽气扇及其它有关机器;及

(g) 烧味卤味店所占樓宇面积及店铺的正确位置。

建议设计图则可由申请人或其聘用的建筑师拟备。 申请人凡拟更改已交來图则上的设计,须提交经修订图则,以供发牌当局考 虑和转交其它政府部门处理;申请人须用颜色笔在图则上标示建议的设计更改, 并略加說明。不符合这项规定的经修订图则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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