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司许可证86-755-82143181
标准发证条件
1. 处所须髹扫灰水或浅色漆油。
2. 须将公共总水管的水输送到处所。
3. 必须设置至少 1 个以光面陶或其它认可物料制造的洗手盆,长度不少于 350 毫米(以盆顶的两边内缘计算)。每个洗手盆必须与公共总水管连接,并须装置废水管。
4. 须另行设置有足够容量及性能良好的雪柜,以存放寿司,温度须保持在摄氏零度至 4 度之间。雪柜内须设温度计,显示存放寿司的温度。
5. 所有在处所售卖的寿司,须由持牌食物制造厂预制和供应,并备有证明文件。如转换供货商,必须立即通知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并必须提交一份由新供货商发出的书面证明文件。
6. 处所内须设置适当的排水系统,以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满意为合。
标准持证条件
1. 处所出售的寿司,须来自持牌食物制造厂。为此,申请人须应任何卫生督察的要求出示相关证明书,以供查核。
2. 所有在处所售卖的寿司,须存放在雪柜内,并须与其它食物分隔,而温度须保持在摄氏零度至 4 度之间。
3. 所有在雪柜内陈列的寿司,须以不含毒质的塑料保鲜纸适当包裹,或存放在有盖的容器内。
4. 寿司必须时刻保持新鲜,如寿司表面变得黏滑、湿淋或色泽暗淡,必须立刻弃掉。
5. 陈列中的寿司须贴上注明食用期限的标签。
6. 每个洗手盆必须附设肥皂,以及清洁的抹手布或电动干手机。
7. 持证人或由持证人以书面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提名并获批准的经理,须亲自在持证处所内主理业务。
8. 必须供应清洁罩衣或外袍予所有当值雇员穿着。
9. 必须设置足够配有紧合封盖的垃圾桶,以供盛载所有等待清理的垃圾及其它废物。
10. 处所余下部分的活动及情况,须不致使获批给许可证贮存和售卖寿司的卫生情况受影响,许可证方属有效。
11. 任何人如身体任何外露部分有流脓的伤口或疮伤,或耳朵流脓,或有腹泻、呕吐或喉痛的情况,持证人不得容许其参与处理寿司的任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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