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售卖机售卖食物许可证86-755-82143181
标准持证条件
1. 安放售卖机的处所余下部分内的活动及情况,须不致使操作该机的生情况受影响,许可证方属有效。
2. 连接至角子操作式自动售卖机的水,必须取自政府总水管或其它认可的水源。
3. 出售的食物须来自持牌食物制造厂或其它合法来源。
4. 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加入饮品内的冰块不受污染。 (附注:这项持证条件适用于装有按钮以便把碎冰加入饮品内的售卖机。)
5. 售卖机出售的食物须以适当温度保存,以防腐坏。
6. 持证人须采取各项适当措施,以确保非瓶装饮料不受污染及抽验细菌的结果令人满意。如在 6 个月内抽验细菌的结果连续 3 次均未能令人满意,则许可证将被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暂时吊销,又如在 12 个月内抽验细菌的结果仍未符合标准,则许可证或会再被暂时吊销,甚至被取消。本段所述令人满意的细菌抽验结果,是指抽验时饮料内下列细菌标准:
(a) 产气荚膜梭状芽胞杆菌:每毫升样本少于 100 个菌落形成单位
(b) 埃希氏大肠杆菌:每毫升样本少于 100 个菌落形成单位
(c) 沙门氏菌属:在 25 毫升样本中检测不到
(d) 金黄葡萄球菌:每毫升样本少于 100 个菌落形成单位
(附注:这项持证条件只适用于非瓶装饮品售卖机。)
7. 有关机器只准用作售卖许可证所指明的食物。
8. 有关机器须妥善维修,维持良好操作性能。
9. 机器本身,以及摆放机器的地方和四周须保持清洁。
10. 未经食物环境生署署长许可,不得将有关机器移离经批准的位置。
11. 须定期为机器会接触到食物的表面进行清洁和消毒,并按食物环境生署署长指示进行特别清洁和消毒。
12. 须使用合适的用后即弃杯子⁄容器盛载出售的食物。
13. 机器内的垃圾箱和液体废物容器须定期清倒,至少每天一次,但如垃圾箱或容器已满载,则须立即清理。
14. 持证人须因应售卖机内所存放食物的保存或贮存期限,定期更换售卖机内的食物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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