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售食物许可证86-755-82143181
根据香港法例《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的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本港的樓宇内出售非瓶装饮品、冰冻甜点、牛奶或其它限制出售食物,必须在开业前申領有关拟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如在同一店铺内装设软雪糕制造机,则须另行申領冰冻甜点制造厂牌照。
一般來說,非瓶装饮品是指那些调制供实时饮用,而毋须盛于密封瓶、罐或 其它容器的饮品,例如鲜果汁,以浓缩果汁或糖浆稀释的饮品、豆浆等。由人手 操作的调配分售机所售的饮品,亦属此一類别。
倘非瓶装饮品是由自动售卖机出售的,则须另行申領使用此种机器的许可 证。
倘出售以密封容器盛载而经当局批准的消毒牛奶或消毒奶類饮品,则无须申 領牛奶许可证。
售卖其它限制出售食物如凉茶、切开的水果、以售卖机售卖的食物、寿司、刺身、凉粉、生食蚝、生食肉,则须申请相关的许可证。
申请手续
申请上述许可证,应采用标准申请表格 [即FEHB 95 (适用于以个人名义提 出申请的许可证申请书)或FEHB 95A (适用于以公司名义提出申请的许可证申请 书)] ,連同樓宇的建议设计草图,寄环境卫生办事处分区办事处秘书 (見附錄I ) 收。标准表格可向各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及各牌照办事处索取。
已填妥的标准申请表格须载示下列资料:
(a) 申領许可证的類别;
(b) 申領许可证樓宇的详细地址,包括街名、樓宇门牌号數、樓宇所在大 厦的名称及单位号數等,以免邮递失误;及
(c) 申请人的姓名、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倘以公司名义申領许可证,则 须填报公司名称和地址,以及执行董事及获授权人的姓名和住址。
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署。许可证可以个人或公司名义持有。
申请人在收到发牌当局发出的发证条件通知书前,不应进行装修工程;在领得许可证前,亦不得开业,否则会遭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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