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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申请普通食肆牌照

更新时间:2017/1/26 9:19:17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266

香港公司申请普通食肆牌照86-755-82143181

普通食肆牌照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食肆”指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装的不含酒精饮品(凉茶除外)供人在其处所内进食或饮用的食物业,但不包括工厂食堂或由持有根据《小贩规例》(第132AI章)批出的牌照的小贩所经营的业务。此外,食肆的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取得由发牌当局发出的食肆牌照。任何人无牌经营食肆及∕或违反有关法例的规定,可被检控。食物环境生署署长是全香港食肆的“发牌当局”。

经营的食物业(不包括工厂食堂或由持有根据《小贩规例》(第132AI章)获批牌照的小贩所经营的业务)如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装的不含酒精饮品(凉茶除外),供在处所内进食或饮用,必须向食环署署长申领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持牌人可以售卖任何种类的食物,供顾客在处所内食用,而小食食肆牌照持牌人则只可烹制和售卖《食肆牌照申请指南》(指南)附录B所列载的其中一类食物,供顾客在处所内食用。

食肆牌照和暂准食肆牌照

经营的食物业如涉及出售膳食或非瓶装的不含酒精饮品(凉茶除外),供市民在处所内进食或饮用,须申领食肆牌照。

如持有普通食肆牌照和小食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持牌人可以烹制和售卖任何种类的食物,供顾客在食肆内食用;小食食肆牌照持牌人则只可烹制和售卖《小食食肆获准烹制及售卖的食物一览表》所列载的其中一类食物,供顾客在食肆内食用。

并非所有处所都适合发给牌照经营食肆。申请人在拣选店铺处所时,必须确保在该店铺处所经营食物业,是符合食环署和各政府部门以及有关的主管当局按其执行的法例所施加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务须确定使用有关的店铺处所经营食肆符合政府租契、该楼宇的入伙纸和有关的法定图则及其注释所载的条件和规限。

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

(a)卫生(食环署)
(i)处所由公共总水管供水。
(ii)处所装有妥善的排水系统。
(iii)处所设有妥善的冲水厕所。
(iv)拟设的厨房、食物配制室及碗碟洗涤室内不应设有沙井。
(v)处所的厨房、厕所及座位间应分别装设独立的通风系统。

(b)楼宇安全规定(屋宇署)

(i)处所须没有违例建筑工程,《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核证食物业处所没有违例建筑工程的指引》(指引UBW-1)(见附录P)第6段载列的建筑工程类别除外。如发现申请牌照的处所内有危及公众安全的违例建筑工程,屋宇署便不会建议发牌当局发出发牌条件通知书。

(ii)食肆的最低设定荷载须不少于4千帕斯卡(即每平方呎80磅)(写字楼的设定附加荷载一般为3千帕斯卡)。

(iii)如进行涉及楼宇结构及∕或逃生途径的更改及增建工程,须由认可人士(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向屋宇署递交正式的建议工程图则。申请人务须尽早征询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意见。

(iv)处所须以耐火结构设计和建造,并须符合现行的《建筑物(建造)规例》及屋宇署不时发出最新的《耐火结构守则》及其后任何修订本所载的规定。

(v)根据现行的《建筑物(规划)规例》第V部及屋宇署不时发出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和《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的规定,所有食肆均须设有足够逃生途径,以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

(vi)位于地面而可直接通往街道的处所,在逃生途径方面一般并无重大问题。位于上层或地库的处所,则至少须有两道防火逃生楼梯,才可经营食肆。

(vii)只有一道楼梯的大厦,上层不准经营食肆。

(viii)大厦某楼层或整座大厦的逃生途径在同一时间最多可容纳的人数,是有规限的。现行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列明可容纳的上限人数,并说明上限人数须视乎每一楼层及整座大厦出口门及路线的阔度及数目而定。如因经营食肆而导致某楼层或整座大厦所能容纳的人数超出上限,屋宇署会建议发牌当局拒绝申请。在评估可容纳的人数时,屋宇署会按剩余疏散数值法,处理同一座大厦内处所的牌照申请。

(c)消防安全(消防处)

下述处所不适合获发食肆牌照:

(i)任何楼宇中作工业用途的部分;
(ii)地库的第四层或以下层数的处所;
(iii)位于指定作紧急用途的地方(例如“缓冲”层及避火层)的处所;以及
(iv)位于注册学校、幼儿中心或安老院正下层,并对有关设施构成火警威胁的处所(如能消减火警威胁,消防处会考虑申请)。

发出食肆牌照的先决条件

申请人已履行下列先决条件,否则发牌当局不会发出食肆牌照:

(a)履行发牌当局、机电工程署(机电署)及屋宇署分别在生、通风设施、气体安全及楼宇安全(包括没有违例建筑工程)方面施加的发牌条件;
(b)履行消防处施加的消防及机动式通风系统规定;
(c)符合政府租契的条件;以及
(d)符合法定图则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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