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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更新时间:2018/10/4 15:51:2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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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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