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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财务

更新时间:2018/9/28 15:52:23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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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财务〕
(一)(1)本同盟应有预算。
(2)本同盟的预算中应包括本同盟自身的收入和支出,对各同盟的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金额。
(3)凡并非完全是本同盟的开支,而是也与本组织其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同盟有关系的开支,应视为各同盟的共同开支。本同盟在此项共同开支中担负的份额应按本同盟同其关系的大小的比例定之。
(二)制订本同盟预算应适当考虑与受本组织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预算相协调的要求。
(三)本同盟预算中经费来源如下:
(1)国际局办理与本同盟有关的服务事项所收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2)国际局关于本同盟注册商标的刊物的售款或版税;
(3)捐款、遗赠和补助金;
(4)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四)(1)国际局收费数目和刊物售价,应根据在正常情况下足够支付国际局执行本条约的开支来规定。
(2)如在一个新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还没有通过,则按照财务规则的规定,仍保持前一年的预算水平。如果收入多于支出,其余额应记入储备金。
(五)(1)本同盟设一笔工作基金,由各缔约国分担。如这笔基金不够用,大会应安排增加。如这笔基金中有一部分不再需要,应予退还。
(2)每个注册商标缔约国对这笔基金初次交付的金额或它所分担的一份的数目,应以在国际申请总数中估计它的居民提出者可能占多少为比例。各缔约国在基金中的分担额可由大会随时加以修正,使之与各国居民在第一次付款或上次修正以后实际提出的国际申请数相当。
(3)缴款的比例和时限,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以后决定之。
(4)如从储备金贷款作为工作基金,已足够用,大会可以暂不执行上述(1)、(2)和(3)项的规定。
(5)依第(1)项应根据每一缔约国交付的金额并考虑到缴款日期按比例退还。
(6)关于上述第(1)至第(4)项的任何决定都需经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
(六)(1)在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国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每逢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给予垫款。垫款的数目和条件每次都由该国与本组织另签协定。如该国不是缔约国,那么,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在大会中保有一个当然席位。
(2)前项提到的所在国和本组织双方都有权用书面通知对方废弃给予垫款的协定。废弃从发出通知的一年年底算起三年后生效。
(七)帐目的审查,按财务规则规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国或外部查帐员进行。查帐员由大会征得他们同意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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