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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除非申请牌照的个人(即持牌机构的负责人员或代表)可以证明本身有胜任能力,能够有效地乃至高效率地履行其职务,否则将不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的要求。有关胜任能力规定的详情列于证监会的《胜任能力的指引》。
试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请牌照的个体申请人,可通过达到若干认可行业资格(若干香港及海外资格可予接受 — 如有需要,我们可提供此类资格名单),以及通过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以证明其胜任能力。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测试在评审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时,证监会将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能力、技能、知识和经验,以适当地管理及监督机构申请人拟进行的活动。欲申请成为负责人员的申请人通常需符合下列其中一个选项︰
学历与财务学科有关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或
认可行业资格香港中学会考中文或英文科,以及数学科合格或同等学历-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合格合格合格相关行业经验在过去6年中至少具备3年经验在过去8年中至少具备5年经验在过去11年中至少具备8年经验管理技能及经验2 年2 年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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