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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国商标注册原则

更新时间:2016/12/22 15:03:26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762

中国商标注册电话:0755-82143966

我国中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中国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中国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中国商标为注册中国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中国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中国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中国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中国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中国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中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中国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中国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中国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中国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中国商标所有人对其中国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中国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中国商标为注册中国商标,中国商标所有人享有中国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中国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中国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中国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商标局主管全国中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中国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中国商标和申请人获得中国商标专用权,在后的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国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中国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中国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中国商标注册的原则。《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国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中国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中国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中国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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