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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撤销程序中国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中国商标局将通知中国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中国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中国商标局撤销其注册中国商标。
对中国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中国商标注册人可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中国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中国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中国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中国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中国商标的,必须委托中国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中国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第三、被提撤销注册中国商标的《中国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中国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中国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中国商标局撤销该注册中国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中国商标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中国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中国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中国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中国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中国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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