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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本更改条例

更新时间:2018/3/30 11:07:32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516

香港公司股份转让:86-755-82143966

获准许的股本更改介绍
(1) 有限公司可藉第

(2) 款列明的任何一种或多于一种方式,更改其股本。
(a) 藉按照本部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以增加其股本;
(b) 在没有配发及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增加其股本,但前提是增加股本所需的资金或其它资产,是由该香港公司的成员提供的;
(c) 在有或没有配发及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将其利润资本化;
(d) 在有或没有增加其股本的情况下,配发及发行红股;《公司条例》A3650
2012 年第 28 号条例第 4 部—第 6 分部第 170 条
(e)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份;
(f) 取消以下股份
(i) 截至关乎取消股份的决议通过当日,尚未获任何人承购或同意承购的股份;或
(ii) 被没收的股份。

(3) 有限公司只可藉其决议进行第(2)(e)或(f)款提述的股本更改。

附注
第 140 及 141 条所载条文要求作出批准股份配发的公司决议。该等条文可
能与第 (2)(a)、(c) 或 (d) 款提述的股本更改有关。
(4) 第 (3) 款提述的决议可授权公司
(a) 行使有关权力多于一次;
(b) 在指明时间或在指明情况下行使有关权力。
(5) 香港公司股本更改就根据第 (2)(e) 款转换的股份而属尚未缴付的股款,须在替代股份之间平均分配。
(6) 如有股份根据第 (2)(f) 款被取消,公司须按被取消股份的款额,减少其股本。
(7) 香港公司股本更改就第 5 部而言,根据本条取消股份并非减少股本。
(8) 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可禁止或限制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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