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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代表处机构补证

更新时间:2018/3/30 10:07:07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041

 

注册深圳代表处联系电话:86-755-82352600

 

深圳代表处机构的概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称为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其行为后果为所属外国企业承担。

 

深圳代表处机的优点: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外资代表处是不可收费或提供可直接获得收入的服务或签订有关合约。 
虽然法律不允许外资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外资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外资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其存在的主要优势在于:1、成本低廉,没有注册资本要求;2、注册登记程序简单; 3、税收低;4、管理灵活,代表处及相关代表人员可以通过公司的授权从事除直接经营以外的任何经济活动。

 

深圳代表处机补证的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深圳代表处机补证的申请材料:
(一)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申请补发
1、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商事主体关于补照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4、毁坏或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执照毁坏但可以辨认的无需提交此项)。

(二)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副本数
1、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商事主体关于变更营业执照副本数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4、《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三)申请补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补(增、换)发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母公司关于补发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决议或决定(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毁坏或未遗失的《企业集团登记证》;
5、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执照毁坏但可以辨认的无需提交此项)。

 

深圳代表处机补证的办理时间: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深圳代表处机补证的事项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登记证。

 

深圳代表处机补证的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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