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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下称「第32章」)第20条规定,公司如欲以包含某些字词的名称注册,须经事先批准。这些 字词载列于《公司(指明名称)令》(第32E章)(下称「第32E章」)。新《公司条例》第100(2)(b)条重订上述安排,第101条则进一步订明财政司司长可订立命令,以指明该等字词。
附属法例
《香港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下称「本命令」)
2. 本命令载列已更新的字词表,公司如欲以包含其中任何字或词的名称注册,须经事先批准。该表基本上沿用第32E章载列的字词,但也加入「征费」及「旅游发展局」(及其英文对等字词),以防有人以看來是负责收取征费或与香港旅游发展局有关連的公司名称进行注册。在更新该表时,第32E章内某些字词因重复1或不再需要2而不予保留。字词表载于本命令的附表。
公司注册处
1 如公司名称中包括「总商会」或「受托人」等字词,由于字词表已保留 「商会」及「受托」二词,有关公司仍须根据新条例第100(2)(b)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因此,「总商会」或「受托人」属重复字词,不予保留。
2 该等字词为「合作」、「建屋合作社」、「地铁」、「地下铁路」和「市政」(及其英文对等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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