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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

更新时间:2016/12/16 9:48:54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126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0755-82143181

一、外资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合伙人资格证明:
1)中方: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2)外方:合伙人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外商投资普通合伙”、“外商投资特殊普通合伙”、“外商投资有限合伙”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爱上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特别提请注意: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外资比例”的鼓励类、限制类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中方合伙人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中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特别提请注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产业投资参考目录》中限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从事的产业及需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登记机关将履行实质审查程序,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三、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收费标准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外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外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合伙人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国合伙人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但外国合伙人在中国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9、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2、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资合伙企业特别提请注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产业投资参考目录》中限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从事的产业及需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登记机关将履行实质审查程序,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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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联系我们
登尼特公司电话:86-755-82143181  传真:86-755-8214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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