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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董事

更新时间:2018/1/3 10:05:4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815


成都中外合资

电话:028-86676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中外合资公司董事任期:

《公司法》:小于等于三年
《中外合资实施条例》:四年
到底中外合资公司董事任期应为几年?
答:首先要看适用的优先级。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年4月24日)第一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适用的优先级是: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 优先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优先于关于外商投资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中外合资公司《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中外合资公司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中外合资公司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公司法》(2005年)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年7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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