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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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监事问题自1994 年旧《公司法》颁布实施来直争论实践做法也各相同《公司法》明确规定内资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法》有原则——有关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而外商投资法律并未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因此相当多外商投资企业均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我们认结论符合《公司法》立法精神外合资企业也应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主要理由下:
首先《公司法》第52 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制度规定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根据公司规模大小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法》第218 条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均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做了明确规定(董事会、总经理等)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否应该设立监事会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强制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其次2006 年4 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执行意见》(《执行意见》)该《执行意见》第3 条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该意见强调了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都应当适用《公司法》看出管理层已经意识对法律理解致而导致实践存混乱局面需要有所指导和统
随2006 年9 月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发布了关于对《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明确要求:所有类型外商投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制度而对于监事制度组织形式(监事会还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还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由公司章程根据各自公司情况规定另外需要强调根据法溯及既往原则对于 2006 年1 月1 日前已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 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宜做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至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否需要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争论已逐渐平息各地工商部门也开始明确要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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