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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一)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二)自2012年至2020年,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横琴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
9月18日
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注册在试验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以在5年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试验区内的企业以股份和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制度。(二)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照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等货物免税,法定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三)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制度,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四)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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