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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

更新时间:2018/7/16 10:27:02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837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一)
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联系或属地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则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这样,投资者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将承担比其它国家和地区低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香港进行投资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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