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公司注册86-755-82143181
一、自贸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1、自贸区已经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自贸区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3、自贸区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4、自贸区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自贸区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自贸区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它设立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有限公司需要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其他单位不需要提供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8、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9、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0、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原件)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原件)
13、承诺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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