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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浦东公司股份

更新时间:2017/2/24 15:01:30 来源:www.onobbb.com 浏览次数: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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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浦东公司股份指企业或个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浦东注册公司时,将注册资本分成相对应的股份并由股东控制。

一、注册上海浦东公司特点
根据《上海市浦东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浦东企业应当登录商务部浦东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商务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公司注册信息、高管人员资质、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新注册企业应当于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填报。 
浦东企业应当于每月、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月度、季度业务信息填报。信息填报情况将作为浦东企业合规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注册上海浦东公司优势
(1)依托上海浦东自身经济、政策等优势条件,发展企业自身品牌,迅速占领国内市场,辐射国际市场;
(2)通过政府赋予的上海浦东新区企业的外贸自营进出口资格,直接以上海浦东企业的名义与各国商人或机构进行贸易往来,进出口贸易一路通行;
(3)在上海浦东设立办事处或公司,主要会提高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提升公司形象,对发展国际贸易,对产品出口世界各地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
(4)在上海浦东银行开户,利用支票收支,调动,周转资金,无现金交收麻烦和风险;
(5)返税高,注册在浦东开发区可以享受开发区高额的返税政策,这是注册在开发区的最大优势,增值税返还5%-10%,营业税返还16%-45%,所得税返还9%-20%。可以以本地公司做贸易而以上海公司开发票进行税收返还,合理的节约成本;
(6)上海浦东公司费用低廉,如在上海设立一个总公司,再在当地设立一个分公司,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费用,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当地注册资金的问题;
(7)浦东政策宽松,主要体现在一般纳税人申请、纳税申报、企业年检等方面,开发区要比市区松很多,注册在开发区,一般由开发区负责统一年检。

三、注册上海浦东公司股份转让
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费问题。股份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份转让的税费处理》  。
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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